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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
2018年 10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指导即将退出网贷行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平稳有序退出网贷行业,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贷机构等各方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关于做好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良性退出工作的意见》(整治办函〔2018〕12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注册地在大连市的主动退出、被监管部门责令或因出现风险被迫采取终止经营的网贷机构。

    第三条 退出原则

    (一)规范有序原则 网贷机构在退出过程中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根据市场环境及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退出路径,积极稳妥地做好退出工作,合理处置不良资产,妥善清退出借人资金,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二)协作配合原则 网贷机构在退出过程中,应积极与辖内行业监管部门和大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沟通交流,主动接受指导与监督,定期报告退出进度。

    (三)真实透明原则 网贷机构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并及时向出借人进行公开披露。

    (四)出借人权益保护原则 积极主动与出借人进行沟通协调,建立处置机制,将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作为退出工作的首要考虑因素,最大程度减少出借人损失。

    (五)三“不可”原则 网贷机构退出期间,经营地址不可搬迁,平台网站/APP不可关闭,平台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失联。

    (六)打击违法犯罪原则 在平台退出期间,出借人、借款人、机构从业人员等参与主体如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惩,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业务退出程序

    第四条 网贷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退出工作:

    (一)报告退出决定 网贷机构在作出退出决定后,应第一时间向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协会进行报备。网贷机构在作出退出决定当日应关闭网络借贷平台的发标、投标等功能,保留还款、提现等功能。

    (二)成立退出工作小组 网贷机构应在报备后2个工作日内组建退出工作小组。退出工作小组由网贷机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等共同组成,负责处理纠纷调解有关事宜,及时安抚出借人情绪,应对各类不稳定因素,遏制和化解各类问题和矛盾。在退出期间,退出工作组为机构的管理机构,退出工作组应包括退出进度监督部门、业务处置部门、投资人沟通部门。具有集团公司背景机构的股东,应对旗下机构项目处置提供帮助,必要时直接提供资金援助。部分股东认缴资本不到位的,在非法经营过程中不当得利的,应实缴到位,返还不当得利。

    (三)清理存量业务,编制清单 网贷机构应将存量业务清理和清收情况分类编制清单,真实、全面地向监管部门和协会汇报。

    1.存量业务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证件号码、借款金额、待收金额、到期时间、担保情况、清收情况、逾期说明等。

    2.出借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区域、出借金额、未到期金额、出借项目等。

    3.公司财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同时提供银行账号)、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四)编制退出方案 网贷机构应根据存量业务清理情况编制退出方案,并及时报送监管部门与协会。

    退出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退出原因;

    2.退出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及联络方式;

    3.目前平台状态、存量业务规模、已到期未清退业务规模、未到期业务规模、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担保情况、风险预判等平台整体情况;

    4.清偿方案:包括清偿资金来源、清偿步骤、清偿时间安排等;

    5.存量业务处置计划:包括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对未到期项目能否提前收回、对逾期项目的处置方案及计划进度等;

    6.投资人沟通反馈、信息公告计划、纠纷解决机制等;

    7.业务清偿和存量业务处置团队组成;

    8.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承诺。

    (五)发布退出公告 退出方案在报备监管部门和协会后,网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官网、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公告。

    (六)执行退出方案 严格按照方案内容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各项存量业务,及时偿还出借人资金。

    (七)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及时向辖内监管部门及协会报告退出工作进程及出现的问题,接受金融监管部门及协会监督与指导。

    (八)公布清偿报告 在完成业务清偿后,编制清偿报告,并经金融监管部门及协会认定后,通过官网、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全面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第三章 提交退出材料

    第五条 网贷机构在制定退出方案后,须向监管部门和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贷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二)存量业务、出借人、公司财产清单;

    (三)退出方案;

    (四)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开业未满三年的,按实际年限提交。如无审计报告,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五)承诺书。经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字的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承诺将严格执行退出方案的所有内容,全力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

    3.承诺将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置在退出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问题,避免社会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4.承诺真实报告业务状况、风险状况、合规情况等情况;

    5.承诺维持网贷平台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至存量业务全部清退结束;

    6.承诺退出期间,不变更机构注册地和主要股东;

    7.承诺退出期间不失联、不跑路;

    8.承诺退出期间不损坏账务文件资料;不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不侵害出借人利益,保护出借人合法利益;

    9.承诺对违规业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退出期间应急处置预案。

    (七)其他相关材料。如有一年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 规法律意见书等需作为参考资料一同上报。

    第六条 提交的所有材料,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网贷机构、借款人和出借人在退出过程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