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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为规范大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行为,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大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英文名:Dalian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DLIF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大连市范围内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金融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为指导思想,为会员需求服务,为我市金融发展服务,为地区经济转型升级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遵守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管理相关规定,牢固遵循“四个意识”,切实体现“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守好阵地,管好队伍,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1号20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自律。督促会员贯彻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制订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社团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
(二)信息宣传。宣传国家金融政策和大连市互联网金融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成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搜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提示相关风险;建立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营造改革氛围,倡导先进的大连市互联网金融文化。
(三)交流合作。组织多种层次、多种主题、多种形式的论坛、座谈会、培训等交流合作,推动会员单位开展区域交流、国内交流、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大连市互联网金融业的整体素质。
(四)会员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协会及其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检查会员业务行为及开展市场调查等,为会员提供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产品开发的支持,促进大连市互联网金融业发展。
(五)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业务;
(五)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六)服从本会的管理及领导,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七)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规定;
(八)本会特别说明的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积极配合本会网站、会刊、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会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不超过本会理事总人数的30%范围内,选举和罢免部分理事;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会名称变更及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可选派(委托)其他代表出席。选派(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需事先通知秘书处,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定本会活动计划;
(十二)行使会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必须经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三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社团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六)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八)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了解互联网金融行业,能有效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处理与本会有关的财务事项,并定期向会长及理事单位报告;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团体会费70%以上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团体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大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